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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后院的懒猫11 April 完结,只剩memory最近结婚了,昨天,本科一直暗恋的某人致电恭贺突破三十大关。戏谑之余,突然沉默。他说:“你结婚了。好啊!”
我沉默。
他说:“什么时候办事?我去恭贺一下。”
我问:“有什么好恭贺的吗?”
他说:“做个完结也好!”
彼时,新婚丈夫刚刚参加完同学聚会不久,回家后,笑逐颜开,神清气爽。据悉,那里有一个他暗恋的女生。
同学的话在脑中反复回响,终于,想起一句话:“结婚的女人依依不舍的向旧情人告别,而男人却生龙活虎的扑向过去失去的情人!”
对与不对,只是一种酸酸的心情。
今天,被催着传宗接代。仿佛当头棒喝,岁月真的一去不复返呢!
耳边是一唱三叹的《memory》,眼泪潸然。三十,仅仅因为结婚,一切就只有memory了么? 17 October 竞业禁止的条款《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Interested parties to a labour contract may stipulate therei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keeping of commercial secrets for an employing unit.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Where a worker violates the conditions provided in this law by rescinding a labour contract or where a worker breaches the confidentiality provisions of his labour contract, thereby causing the employing unit to suffer economic losses, he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三项原则: 1.竞业禁止只能限制职工的择业权,而不能限制职工的就业权; 该规定使得订立竞业禁止条款的主体限制在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通常一般的员工不能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适用该条款往往会被法院认为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而加以否认。但是,在中国商业秘密的认定比较模糊,通常是参考但不仅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对于一般员工而言,如果竞业禁止对他的基本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或者重大影响,在这种条件下,法院会认定该类条款无效。 2.竞业禁止的上限是三年;《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1996)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内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于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竞业禁止应当规定补偿金,未规定补偿金的,该条款无效。 在《关于加强技术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根据该规定,定有竞业禁止条款后,应当对劳动者给于一定的补偿金。但是,如果“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一基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对补偿金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在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或者以降低工资的形式增加补偿金都会影响补偿金的确定,学者们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排除法院对金额做适当调整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规定补偿金,条款通常无效。劳动者不承担忠诚义务。 补偿金通常是规定工资的三分之二或者多或者少。 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不必是在离开是支付,也可以按照每月工资的百分比逐月发放。 4.老外补充了一点,他说:在拟定相关条款时,加上如果劳动者找到另外一份工作(非竞争者),则公司/单位不必在继续支付补偿金。经过争论,我们认为这一点可以修改为则该竞业禁止条款终止。但是老外认为这种终止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雇主决定的。当找到工作后,如果停止支付了,则该条款终止,若还是继续支付,则既是劳动者在另外的公司/单位就业,条款仍然生效。这样的好处在于雇主多了一种选择的权利。 我觉得他的观点挺有意思的,有兴趣的人可以留言和我讨论一下啊。 11 October 重阳有人说:三十岁之前要把所有的节日过遍。
透着股酸涩。或许,为了不再有的青色。
最近嘲笑人,常常说:老黄瓜刷绿漆——装嫩!反躬自省,却是自己。
渐渐的退出常常浏览的小说网,因为那里的梦想已不能刷亮我日渐昏暗的眼。
夜夜有梦,日日有思。渐渐的,梦不会在向人提及。谁知道,那是不是梦?!
《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朗朗读出却不是童稚的声音,有点陌生,有点麻木。
从不记得有重阳,今日见重阳。登高遥望,见到的是什么?
童年,父母,朋友,还有——未来。
古人说:三十而立。 10 October 工作与休息翻译是一件脑力活。 昨天在电脑面前一动不动的坐了七个半小时。晚上坐在公交车上,朦朦胧胧间,眼前仿佛还有莹光在闪烁。到了目的地,来到一大群人中间,说了很多话,吃了很多东西,大概还附和了别人的话,笑声在脑子里回荡。 然而,在看到家门时,所有的一切仿佛在刹那间全抛了出去,全身就像长跑的运动员终于到达了终点,一下子全部松懈下来。太好了,可以休息了。 打开台灯,坐到书桌前,懒洋洋的把玩儿着笔,深蓝色的虚空中送来初秋的凉意,隐隐传来嘈杂的人声,隔着墙壁,仿佛是另一个世界。我放松了全身的每一个细胞,卸下了所有的喜怒哀乐,想起了螃蟹换壳时的柔软。我这只螃蟹比它们幸运,这里很安全。每天的这个时候,我都深深的感谢生活,赐予我这片庇护的空间,让我可以暂时远离尘嚣,宁静心灵。以至于有时候,我自私的希望这个刹那就是永远! 真的很累,大脑里面就象运转着一台生锈的机器,发出嘎吱吱的声音,甚至连头晕眼花的指令都发不出来了。我木呆呆的坐着,眼前的世界分外的清明而又陌生。年轻的身体可以把世界看清楚,疲惫的精神却感知不到看到的一切。 无意识的转动着笔,笔不停的掉在桌子上,发出单调的撞击声。白天的一切无序在脑子里出现,消失,再出现,再消失……最后,就剩下一个闪亮的电脑屏幕,偶尔有各种词汇掠过,其他的就和外面的喧闹一样的遥远。对了,“通缉”这个词怎么翻译?大脑在一刹那间醒了过来,打开google,慢慢的查了起来。 “Looking for “, “wanted”,”criminal”, 渐渐的,答案出现在脑海里,兴奋的找出文件填了上去,终于完成了。一股深深的满足感充溢在心里,大脑也仿佛添加了润滑剂,一下子轻松了很多。 这时才感到,身体已经很疲惫了,该睡觉了。 每个人都必须工作,我们争取的是休息的权利。
8 October 关于劳动法中的确立劳动关系最新规定的疑问(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05-25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其中第二条,是这样表述的: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 考勤记录; (五)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这里,首先,是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啊?如果是,他的证明对象是谁?不利后果又是什么呢? 按照本条的词语表述来看,应当是“有关凭证”,难道这里的证明对象是有关凭证的存在(如果劳动者主张的话)?这样的话,是否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该凭证为假或者不存在,则凭证存在的主张自然成立? 这里的证明对象可不可能是劳动关系的成立呢?即,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1,3,4项凭证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则视为该类凭证有效存在,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参考。这样似乎更有道理。 3 October 追星胡言总觉得该写点什么。经过慎重的思考,偶决定还是继续探讨男色问题(因为这个帖子的点击率很高,有两篇回帖。)鉴于偶目前的状况,还是继续以偶家十三爷王辉大人为例吧。 昨天,偶在大人的论坛里发了一个帖子, 提问: “如果——爷对你说,嫁给我吧!”你会……(请填空。) 对这个问题,我是很慎重的,从各种角度出发,作了无数个假设,流了n吨口水,最后只能无奈的总结:除了晕倒,我别无选择。这就是fans嫁不了偶像的原因! 我恨死自己了,为什么要当“粉丝”!这让我失去了无数个嫁给十三爷,不,王辉的机会。长歌当哭,是在痛定之后的。如果我不是“粉丝”,我就可以嫁给他了!我决定,不当“粉丝”了,因为我要嫁给他,尽管他已经,可能四十了(天哪,英俊的中年男人!尖叫ing……)。 我晕倒了,神经错乱了。 我还是“粉丝”。 神啊,请给我一次机会吧! 酒与茶看到一篇好文章,与大家共享。
酒与茶 百花文艺出版社 王希希
有一句话:“茶类隐,酒类侠”,觉得很是精辟。 古时征战,侠士上马前,有盛在夜光杯中的葡萄美酒。葡萄酒虽是水果酒,味又甜,但一盛入夜光杯,便殷殷如血,浑不见女儿之态。酒入腹中,豪气顿生。若此行一去不复返,便马革裹尸还;若凯旋,也当聚会饮酒,千斗不辞,在喜极而泣的英雄泪中,口到杯干。 而茶不是这样喝的。最苦的茶,性也不烈,只让人感到深沉的余味,在舌上萦回。所以茶适合幽窗棋罢,月夜焚香,古桐三弄。适合往禅院经对时,僧人奉上,边饮边谈,偷得浮生半日闲;适合午醉醒来无一事,孤榻对雨中之山,独自品茗。 大致上,北方人近酒,而南方人近茶。倚剑独饮,可以吸燕赵秦陇之劲气;雨窗小啜,则如沐江南吴越之清风。 云水里载酒,而松篁里煎茶。 云水,取其广,取其畅;松篁,则取其清,取其幽。 茶能消俗,得佛家钟爱,酒能养气,仙家饮之。如此,有茶时学佛听禅,有酒时,便乘云学仙了。 喝酒宜于雪天。可惜江南多年未见大雪,不然便可到孤山踏雪寻梅,赏花酣酒,酒浮园梅片三盏。在断桥,见天与云、与山、与水,上下一白,湖上影子,惟长堤一痕、湖心亭一点、与舟一芥,舟中人两三粒而已。乘舟到亭上,铺毡对坐,一个小小的烧酒炉正沸。遇同道中人,拉与同饮。如此雅事,让张岱做尽,后人欲仿而不可得。 雪气袭人,而酒意温肠暖肺更贴心。酒也无须如何上好的酒,下酒菜那更是多余,难道这万籁俱寂的所在,这纷纷扬扬的雪,这孤光自照的湖,这遗世独立一般的湖心亭……还不足以佐酒吗?自斟自饮,肝胆皆冰雪。梅花入夜影,萧疏顿令月瘦。在这里,喝得微醺即可,因为寒冬不比十里荷花的季节,可以酣醉后悠游湖上,任小舟自己飘着。为免寒气刺骨,还是趁早回来,围炉夜话罢。松枝在炉中发出毕毕剥剥的声响,沁着这样天然的油脂芳香。小炉上搁一壶,正煮着酒呢。谈话无拘无碍,饮酒也无度,再无推搪犹疑。屋外雪大片大片地落在树上,直到枝丫承受不住了,“豁裂”一声降下来,或细脆的枝便断裂开来,竟也清爽好听。自顾投床酣睡。以上所说的,是较烈的酒,所以不适合与爱人一起喝。太醉了,会欣赏不到她那时候盈盈的醉态,欲言又止,欲语还休……在眼波中流动的,比酒更醉人。却也可以假装醉了,惹她心疼,教她怜惜,令她以微凉的手覆住你的额,呵气如兰的唇,轻轻地吐出关怀的语句,纤手为你破新橙,再递过来一杯浓茶,说是给你解酒。解酒?解什么酒,何物可解?这样醉着一生一世,不好么…… 喝茶宜于雨天。最怀念小时候住过的老屋,有檐,可是听着雨扑簌扑簌地敲在瓦上,像清凉地落在额头上一般。然后雨水在瓦槽里汇流而下,成为透明的水柱,击在院里的石板上,声声入耳。更好听的是雨打在芭蕉树上的声音。多少人怨着“早也潇潇,晚也潇潇”的芭蕉倍添愁绪,其实只是移情而已。以愁眼看世界,则天地日月无一不愁,怨不得芭蕉。若是捧一盅茶,恬淡地听,这雨打芭蕉的声音,胜得丝竹,清入肌骨。但雨天气温低,茶易冷却,而冷茶又伤胃,所以旁边还是要有温茶的小炉才好。这和温酒的却不同。酒越温,醺香便越是四溢,但茶较脆弱,长久地煮,会变色变味。所以用烛火来温最好,可以放在窗台上,一烛如豆,在雨声中一颤一颤。若无香可焚,雨气与茶气萦绕在一起,也已经好闻得很了。香是何味?烟是何色?穿窗之白是何影?指下之余是何音?恬然乐之悠然忘之者是何趣?不可思量处是何境…… 独自地做任何事,到得后来只怕总会淡淡地惆怅。只因“茶类隐”,而并非我们是真正的隐士,真的离得开尘世的繁华,与朋友促膝的快乐。那便约位朋友,一同来品新茶。看她如何细致地用茶水拭着清洁的白瓷杯,微温的杯壁散发出肉眼几不可辨的白雾。看她如何含着恬静的笑容放入茶叶,着盖,静静地等待。看她斟茶时低着的眉,像水中绽开了一枚修长的茶叶。真要苛求这程序的完整才肯喝茶,才认为不辜负,那未免失随性之乐了。便静静地喝着茶,在雨声里想想心事。茶叶长在天空下时,沐着这样柔和的雨,也会舒展开枝叶而润泽地微笑着了。 若聊天,这话题也必熨帖而亲昵,随着茶中的烟袅袅升起,又缓缓飘散去,融入窗外的竹影雨意。于是燃一炉香,用结着绿色铜锈的香炉,在遥远的时候,曾有过一个倚窗凭栏的女子,用她秋水似的双眸,望断了青春。锦瑟年华,无人与度,而闲情正如一川烟草,满城飞絮,梅子黄时雨。也许唱着古老相思曲,在玉兰树下弹着箜篌时,身畔放的,正是这个香炉。而炉边的这一盏茶,无由地便染上了这千年的幽微愁绪。玩赏着杯中的茶叶,像看到采茶女柔软纤长的手指,在呼吸间,随你到前生来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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